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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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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(hé)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(gāiyuàn)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(zhe)年轻(niánqīng)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
何某、牛某身上(shēnshàng)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
2014年(nián)6月,梁某(liángmǒu)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(wèi)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2500余元,该信用社遂将三人(sānrén)诉至法院(fǎyuàn)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(hé)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(zhīchí)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(biàn)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(zhēnshí)用途(yòngtú)产生怀疑。

2021年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(liángmǒu)的(de)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(liǎngbǐ)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(xìnyòngshè)旧贷。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(duìyú)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人不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(shēnqǐng)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(chūjù)了保证人对转贷(zhuǎndài)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(wèi)由驳回了再审申请。
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(fùzá)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(fāhuī)一体化办案优势(yōushì),围绕借款是否(shìfǒu)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
随后(suíhòu)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(jìzǎi)梁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(zài)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(tóngyì)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(jiùdài)到期后无力(wúlì)偿还(chánghuán)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
2023年(nián)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(běnàn)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(liáng)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(liǎojiě)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
办案(bànàn)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意见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还(hái)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(jiélùn)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
2024年5月,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决定对本案(běnàn)跟进监督向(xiàng)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(kàngsù)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hémǒu)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(shàngsù)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(tuīduàn)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
(检察(jiǎnchá)日报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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